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审查和颁发主体均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。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,均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即国家旅游局规定。其制作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制作,也可以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、规格制作并颁发。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主要区别如下:
(1)是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。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,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。临时导游证持有者是没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,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。
(2)有无语种、语言能力限制。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无语种、语言能力的限制。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语种、语言能力的人员,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、语言能力的人员;而临时导游证持有者则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、语言能力的人员,否则便不具备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。
(3)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。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;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。
(4)有效期限不同。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第8条规定,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,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,即可以是数天、1个月或者2个月,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此外,正式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;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展期,如确需继续聘请,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。